不可不知道的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於民國96年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同年12月26日由總統令正式公告。其之立法意旨,是「為保護原住民族之傳統智慧創作」與「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為「原住民族基本法」於94年立法後,最具代表性也最具實施可能性之法案。「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諸多條文需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制定子法方能具體實施。歷經多年的討論及數次子法草案之研擬,輔以100-102年「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試辦計畫」之推動經驗,「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於104年1月8日公告,於同年3月1日施行。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所建立之「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制度,係以原住民族自治為核心,以原住民族族群、部落內部共識為基礎,使原住民族得以就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取得智慧創作人格權與財產權。前者係指專用權人專有公開發表、表示專用權人名稱、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智慧創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後者則指專用權人以社群全體之名義,專有使用及收益其智慧創作之財產權。 此一嶄新制度之實施,原住民族委員會依據「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與「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實施辦法」儘速擴大辦理宣導活動,進行人才培育,建立多元之輔導與諮詢機制,協助原住民族或部落申請智慧創作專用權。為保障族人權益,並規劃智慧創作財產權之授權與專屬授權模式,輔導智慧創作專用權人展開授權活動,以落實「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之立法精神,達到保護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與促進原住民族文化發展兼籌並顧的目標。(資料來源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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